鸿智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6:50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回避。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
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
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决策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三)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四)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说明。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对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公司财务部门应
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制度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
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
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纵容、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