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6:50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其中,子公
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对外投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
(三)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投资(风险投资除外)事宜决策权限为: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百分之十的;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三)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
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的;
(四) 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的;
(五) 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的。
第十条 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除外)事宜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
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公司应组成专门机构,负责对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项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
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并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
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
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和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和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
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予总经理再次审核。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方可对外签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
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
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