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7:26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经营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
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对承诺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
任。若承诺人违反承诺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承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