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7:14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16: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京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