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6:50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13: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议案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鸿智智能科技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 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
(三)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 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
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 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 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 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 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 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 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三) 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
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涉及定期报告的重大信息:
(一)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完成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的编制及披露,并在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二)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三)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完成定期报告
编制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有效管控管理要求:
(一)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二)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
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三) 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
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
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告和报送的资料需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