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鲁银投资:鲁银投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8:55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责、规范审计程序、拓展审计功能、提升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
制企业(以下统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集团公司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
党委成立集团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批准内部审计重
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集团公司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构建集中统
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集团公司统领审计规划、审计标准、资源调配和成果共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应及时向本级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集团公司应当按照省审计厅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有
关规定,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统计后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归口部门为审计部,配
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在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
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配套细则,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牵头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等对集团公司开展的各类审计工作。
(四)协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督促、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审核整改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检查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六)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权属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
的要求,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尚不具备条件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属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各权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级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形象;
(三)掌握会计、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了解集团公司和权属企业主要业务流程;
(五)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
员应遵循: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遵从职业道德准则和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独立开展审计监督、
检查评价等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在日常工作中
具备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获得信息系统相关权限,以便日常登陆、查询企业的业务、财务系统,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三)召开、参与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集团公司予以终止;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监督以及
职能部门监督联动,共同推动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成果
共享、追责问责、协同联动机制,构建内部大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继
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及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等所需费用,应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塑造审计人员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职业精神,
培养审计人员能查能说能写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与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打通审计人员晋升通道。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相关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历次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十)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对权属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一次;加大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大额资金使用和重要子企业以及高风险业务的审计频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战略规划、投资目标、投资
计划开展常态化审计;对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项目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资监管要求、风险状况、管
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计立项、审前准
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归档五个阶段。
(一)审计立项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党组织工作安排开展审计立项。审计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的对象、目的、内容、期间和要求等,采取的审计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对于临时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开展。
(二)审前准备阶段。审前准备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审计组、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定方案、下达审计通知、审计公示等。
1.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负责审计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可抽调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或权属企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完成审计任务。
2.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计组应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合理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充分履行职责,按照审计方案和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1.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分级
复核机制,由审计组主审审核,审计组组长复核,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3.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取证单,发送至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被审计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如有不同意见需提供支持性材料,逾期未回复视为确认无意见。
(四)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应收集、汇总相关审计资料,撰写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等结论性文件。
1.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在接到审计报告后 10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可结合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程序审批。
2.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五)审计归档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档案管理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坚持走科技强审之路,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增强运用大数据技术核查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方式转变,发挥大数据审计的引领作用,构建“业审融合”数字化审计新模式。
第六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是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
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应改尽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明确责任时限,细化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一般按照制定
整改方案、组织整改落实、整改结果报告等程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时间内,制定
审计整改方案、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整改方案应明确工作总

鲁银投资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