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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17:11:51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 2025-28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4 号)同意,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73,966,64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19,999,993.1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550,507.16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9,449,486.02 元。截至 2025 年 7 月 8 日,募集资金已足额划至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专户。2025 年 7 月 1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68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1 北方光电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999008452410001 1,010,207,993.25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限公司 司襄阳分行营业部
2 西安北方光电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9904943310000 -
技防务有限公司 司西安城东支行
3 湖北新华光信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10900008610001 -
材料有限公司 司襄阳分行营业部
注 1:根据银行监管要求,上述序号 1 账户对应的三方监管协议的实际签约银行为开户行上级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注 2:上述序号 2、3 账户对应的四方监管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在签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 3: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与发行相关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3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凯、宋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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