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17:13:37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4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5 年 7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95.8739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5.95 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72 人
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 A 股普通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
的公告》。
(四)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至 2025 年 5 月 7 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
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六)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 年 6 月 18 日
(二)首次授予价格:35.95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72 人,首次授予数量 95.8739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
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 占首次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权益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孙金妮 董事、总裁 2.3763 2.48% 0.0037%
丁红岩 董事、董事会秘书、 2.4776 2.58% 0.0038%
副总裁、财务总监
刘广源 副总裁 2.7929 2.91% 0.0043%
李新华 副总裁 2.1359 2.23% 0.0033%
李庆川 副总裁 2.0639 2.15% 0.0032%
中层管理人员(21 人) 24.0062 25.04% 0.0373%
科研骨干与高技能人员(86 人) 33.9203 35.38% 0.0527%
业务骨干人员(60 人) 26.1008 27.22% 0.0405%
首次授予合计(172 人) 95.8739 100.00% 0.1489%
注: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0 年。
(二)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3%
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3%
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4%
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2027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解除 2.以 2023 年为基准,2025 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出现负增长;
3.2025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 0;
4.2025 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1.2026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 2.以 2023 年为基准,2026 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出现负增长;
3.2026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 0;
4.2026 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1.2027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 2.以 2023 年为基准,2027 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限售期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出现负增长;
3.2027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 0;
4.2027 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注:①上述以 2023 年为基准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当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3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年数)×100%-1;
②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指标计算口径发生变化的,统一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计算;
③解除限售条件的“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与授予条件的选取一致,详见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当同行业样本出现调整,各考核年度应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信息,当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④计算“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时,剔除相应指标在考核年度出现的极值项(“极值”设定范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大于 100%和小于-100%);
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因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