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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盘江股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21 17:32:3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
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请表》,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盘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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