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盘江股份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1 17:33:0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投资资产部具体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联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包括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部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投资资产部应及时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