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盘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1 17:33:05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组成,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提名、聘任、解聘提出建议等工作,并参加相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包括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组织人事部应及时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