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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1 18:26:23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作出规定。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采取公正、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二章 总经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机构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机构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机构其他成员在公司总经理、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主持编制季度及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3、检查生产经营计划实施情况;
4、适时调整有关生产经营计划;
5、协调生产经营中的对内、对外关系,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6、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分阶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编制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实施计划;
2、为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实施准备人员、资金及物资条件;
3、检查投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提出投资重大变更建议;
5、组织投资工程验收及决算报告编制;
6、向董事会报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实施情况。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提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提出各内部管理机构编制;
3、提出各内部管理机构职责;
4、根据权限划分,提议或任命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审计管理制度;
3、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具体规章。
1、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2、制定公司内部保卫安全制度、行政事务制度;
3、制定其他公司管理必须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总经理机构其他人员。
1、负责考核并提名公司拟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分配调整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分工。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决定员工的任免及工作安排以及报酬、福利、奖惩计划。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总经理因下列事由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计划提出重大调整方案;
2、由于形势变迁或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投资计划无法实施,建议取消投资计划;
3、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悖而无法取得平衡时;
4、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时。

(十)非董事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等交易
1、对外投资:授予总经理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低于 1%的决定权,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总经理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以下的决定权,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
3、融资事项:授予总经理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低于 1%的决定权;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
(二)关联交易
1、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个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其交易总金额在上一条权限范围内的;
3、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一次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4、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个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其交易总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对外签署协议(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予、承包、租赁等协议,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以及需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金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涉及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3、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
5、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涉及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
6、重大行政处罚(涉及金额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
7、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办理公司工商、税务登记等事宜;
8、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公司变更、终止登记手续,并进行相应公告。
上述事项授权总经理或由其组织总经理机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经总经理考核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公司副总经理行使如下职责:
(一)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二)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精神和总经理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保证与总经理的全盘工作计划和部署安排高度统一,协调一致;
(四)协调所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可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六)负责总经理委派的管理工作;

(七)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有责任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八)贯彻落实总经理授权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经总经理考核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专项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重大投资项目审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出书面建议;
(二)负责拟订公司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拟订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审核下属公司的财务规章,保证公司财务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财政、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避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
(五)负责公司投资计划的资金安排,平衡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资金落实,做到不因资金缺口而影响公司的投资计划实施;
(六)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所需的资金融资工作,建立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做到不因资金缺口而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
(七)负责公司的预算、决算管理,保证公司的预算、决算工作符合会计准则、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八)负责公司利润与股权收益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九)负责指导、培训公司财会人员,定期检查公司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
(十一)负责向总经理及时汇报公司在财务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汇报上述情况的同时,负责提出具体、及时、恰当的解决方案,避免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十二)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及时正确的解决方案;
(十三)负责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总监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形的,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收到财务总监的上述汇报后拒绝进行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财务总监可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 计划与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应按照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具体的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目标,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充分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制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董事会决议精神,并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应根据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就各个重要的项目或分项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该类计划须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应将年度工作计划适当分解,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应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计划的组织工作,对重大项目计划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事先综合配置,对计划工作实施的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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