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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21 21:12:25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恒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 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88.8867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657.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461.1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196.58 万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号)。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
金金额
1 高密度 QFN/DFN 封装材料产业化项目 45,597.01 45,597.01
2 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 6,266.12 6,266.12
合计 51,863.13 51,863.13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69,944,233.84 元,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2,021,612.07元,公司现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预投入费用。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169,944,233.84 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169,944,233.84 元,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 自筹资金已预
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金额 先投入募投项 拟置换金额
目金额
高密度 QFN/
1 DFN 封装材料 455,970,100.00 455,970,100.00 169,944,233.84 169,944,233.84
产业化项目
2 研发中心扩建 62,661,200.00 62,661,200.00 - -
升级项目
合计 518,631,300.00 518,631,300.00 169,944,233.84 169,944,233.84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22,021,612.07 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22,021,612.0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费用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 自有资金预先 本次置换金额
号 支付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58,735,745.12 3,773,584.90 3,773,584.90

序 费用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 自有资金预先 本次置换金额
号 支付金额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962,264.15 13,599,056.60 13,599,056.60
3 律师费用 7,547,169.81 4,528,301.89 4,528,301.89
4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075,471.68 - -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91,202.72 120,668.68 120,668.68
合计 84,611,853.48 22,021,612.07 22,021,612.07
注:上表发行费用总额系按实际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列示,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 号)中所列金额存在尾差,系部分费用项目开票金额与原预计金额不一致所致。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作出了安排: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对高密度 QFN/DFN 封装材料产业化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置换先期投入资金及支付项目建设剩余款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决议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决议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732 号)(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
了公司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传凯 吴大军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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