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7:13:52
证券代码:003035 证券简称:南网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5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二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公司拟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2025年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备查文件
1、《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
附件:《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
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
——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
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8,787.878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78,787.8787 万股,均为人
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