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肉业:光明肉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7:46:57
证券代码:600073 证券简称:光明肉业 公告编号: 2025-027
上海光明肉业集团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肉业”或“公司”)于 2025年 7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除特别说明外,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监事会”的表述统
一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2.章程中章、节、条的编号按顺序自然变动。
3.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上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上
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0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 民币普通股 10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90,000,000 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在上 90,000,000 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职工股 10,000,000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职工股 10,000,000
股(不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股(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锁定)锁定)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在上海证券交 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易所上市。 市。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
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是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中发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 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937,729,472 股。 937,729,472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37,729,472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