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7:59:28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84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尚有相关方未签字盖章:截止目前,发包人乌兰察布博通世达科技有限公司尚未
完成正式合同签署,最终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号:2025-072),现中标联合体牵头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已完成了该项目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博通乌兰察布数智能教产业基地项目一期机电总承包工程
2、发包人:乌兰察布博通世达科技有限公司
3、承包人主要信息
中标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4、工程承包范围
一期建设规模:111#栋及 112#栋共两栋,单体建筑建筑面积 2.46 万平米,
每栋规划 IT 容量 30MW,总容量 60MW(IT 功率)。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11#栋及 112#栋以下系统的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
(1)建筑电气工程的中压 10KV 系统,0.4kV 配电系统,IT 配电系统,空
调动力系统,机房内照明,柴发设备(含油路及控制系统);
(2)智能建筑内的机柜、安全防范系统、一卡通系统、通讯网络系统、电力监控、动环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
(3)通风与空调系统内的新风系统,泵空调系统,多联机系统以及热回收系统等;
(4)柴发楼钢平台、货梯安装、BIM 建模等。

具体工程界面详见附件一《机电施工界面划分》。
5、工期
进场日期: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下发的开工指令,且总包移交具备机电进场条件的工作面的时间为准。
节点工期具体要求如下:
序 施工节点 日期 备注

以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
包移交具备机电进场条件的工作面的
1 112#栋开工日期 暂定 6 月 25 日 时间为 T0(暂定 20250625),土建移交
112#栋三层最晚工作面时间为 T1(暂
定 20250725)
112#栋机电工程计划 2025 年 8 月 30 日 具备第三方测试条件时间至少为
2 竣工时间 T1+45 天
112#栋整体调试交付 2025 年 9 月 30 日 T1+65 天
3 时间
以发包人或监理下
4 111#栋开工日期 发的开工指令(T2) 具备机电进场条件
为准
111#栋机电工程计划 T2+4 个月 具备第三方测试条件
5 竣工时间
111#栋整体调试交付 T2+5 个月
6 时间
自发包人具备机电施工条件的开工指令起算。以上合同总工期及节点工期均已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民扰、扰民、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限制、政府活动及政策规定等一切事由对工期的影响,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工期不得调整。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包括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核验备案条件而必须完成的由其他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在本条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工、实现合格的完工验收、完成法定的所有手续并交付发包人使用。
6、合同金额¥:暂定总价【84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亿肆仟万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为【770642201.83】元,(大写人民币:柒亿柒仟零陆拾肆万贰仟贰佰零壹元捌角叁分),税额为【69357798.17】元(大写人民币:陆仟玖佰叁拾伍万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壹角柒分),工程类税率为【9】%。
其中 112#栋、111#栋均暂定各栋含税造价 42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肆亿贰仟万元整):各栋工程具体金额及开工时间按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无论任何原因双方未能签署补充协议的,视为后续机电工程不再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
7、违约责任:
1) 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总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各主要节点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工期延误的(各关键节点内容参照合同协议书“节点工期要求”规定);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该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项中扣除,不足以支付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索赔。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 10.3 条的约定进行惩罚。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4)和第 22.1.1(3)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需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

城地香江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