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22 18:40:44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修订。
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将“总经理”名称统一修订为“经理”;
2、“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表述统一进行修订;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涉及序号调整、段落顺序等对内容表述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未列入修订对照表中。
一、《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东莞明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公司由其前身东莞明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于 2008 年 10 月 23 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 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38599734U 的《企业法人营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38599734U。
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英文名称:(KAISA Jiayun 第五条 公司英文名称:(Jiayun Technology
Technology Inc.) Inc.)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删除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
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研发、销售:手机研发、销售:手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设计、制作、 软件、计算机软件;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外各类广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计及施工;技设计及施工;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4,555,224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全部为普通股。 634,555,22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