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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观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18:59:04

观 典 防 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制 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3
第三章 审计权限...... 4
第四章 审计职责...... 5
第五章 审计工作实施...... 8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 13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14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17
第十章 附 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内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营运状况、偿债能力、持续增长能力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控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内审部负责人 1 人,
助理人员暂定 1 人。
专职审计人员应由熟悉财务、审计、预算、法务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应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公司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内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内审部不受财务部门领导,也不和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
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应建立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障内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对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发表部门意见,并就会议重点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二)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构建高效流程与监督机制。
(三)组织召开各单位参加与内控、审计有关的会议。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有权审核、查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的文件、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有权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以及存在的重大风险,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如: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理文件(存在违法或有损本公司利益条款的合同)有权予以驳回。
2、对可能导致公司利益流出的行为(如盖章、拨款)应重点关注,对存在疑点的内容应问询、取证,必要时可予以驳回。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有权参与整改工作,协调、督促内控漏洞梳理,制定、完善与执行整改方案。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予内审部门必要的督导权或处置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并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接收、审阅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参考内审部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做出奖罚决定并执行,或报董事会审批通过。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告。
(三)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按时提交内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对所出具的内审工作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参与本公司财务决算的外部审计工作,并对审计质量、报酬支付进行监督。
(五)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六)对公司的会计资料、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对本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内部审查监督。
(九)对本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招标、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
(十)对公司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有关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各项制度政策,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其专业素质。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获取真实齐全材料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控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计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做为检查和评估重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
研究和评价,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安排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关联交易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方股东和董事是否回避;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募集资金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收益是否与预计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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