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海: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9:32:56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 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54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交所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整 公司系由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无锡市行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无锡市数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 据局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717435
204L。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镇港下。 镇港下;邮政编码:214199。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提起诉讼。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数为 1,2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68.8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 7,768.8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注册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
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
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办理。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