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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9:49:42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5 年 6 月 4 日至 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权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共 11,180 份,公司总股本增加 11,180 股,注册资本增加
11,180 元。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44,711,000 股,注册资本为 14,471.10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章程。 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深圳市振邦智
司。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以下简称“公司”)系由深圳市振邦智能 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9144030071521706XE。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706XE。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振邦智能科 第四条 公司注册的中文名称:深圳市振邦智
修订前 修订后
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Genbyte Technology Inc. 公司注册的英文名称:Genbyte Technology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 Inc.
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
房 4 栋 1 楼-6 楼(一照多址企业) 寮社区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
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 园厂房 4 栋 1 楼-6 楼(一照多址企业)
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3 层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
邮政编码:518132 圳社区长凤路223号振为科技园1栋1-13层
邮政编码:5181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69.98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71.10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的全体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与持股 股东,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
比例如下:…… 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公司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469.982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4,471.1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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