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裕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20:03:16
证券代码:871694 证券简称:中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裕软 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
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未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资料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直接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披露当前对外担保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还是抵押、质押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间;
(六)争议解决安排;
(七)其他对担保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八)担保履行情况;
(九)如存在反担保的,应简要披露相关情况;
(十)该等担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和反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含被担保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合同及其他后续管理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