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羊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2 20:43:37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全公司的
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目的是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提高运作效率,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后由总经
理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中对于内部控制要求,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
保障。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
证。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及付款、销货及收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离任审计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
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被审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经营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处置。
第十九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进行检查整改;
(五)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上级机构;
(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八)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九)参与各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确定下季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制定审计方案,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和结论如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六)审计决定:审计报告提交审批后,应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决定或意见,限期整改并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部。
(七)后续审计跟踪: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决定或意见的实际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
议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应对相关人
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