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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8:44:31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3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
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公司将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制定并发布
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向浙江证监局、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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