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2:08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25-063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3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大道中 16 号公
司 25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胡启金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1 人,代表股份 275,821,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32,328,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9 人,代表股份 43,493,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代理人 1,109 人,代表股份 43,493,0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3,487,2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81%;12,106,5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3%;228,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158,4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402%;12,106,5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356%;228,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2%。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
2.01 关于修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3,838,0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53%;11,746,5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87%;237,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509,2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68%;11,746,5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079%;237,2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4%。
2、表决结果:通过。
2.02 关于修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3,503,5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40%;12,083,84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0%;23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174,7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777%;12,083,8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834%;234,4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9%。
2、表决结果:通过。
2.03 关于修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2,840,8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37%;12,745,90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11%;23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512,03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538%;12,745,9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056%;235,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5%。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5,672,7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04%;9,953,56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7%;195,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343,9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51%;9,953,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854%;195,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5%。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5,650,8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5%;9,951,96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081%;219,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322,0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147%;9,951,9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817%;219,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5%。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5,672,1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02%;9,949,56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72%;200,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343,3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37%;9,949,5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762%;200,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1%。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表决情况:265,599,7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40%;9,960,06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0%;26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270,9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972%;9,960,0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004%;262,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4%。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映玲、陈志松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