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9:20:50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
其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具有约束力,公司股
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符合公司日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有政
府制定价格的,参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
没有政府制定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政
府制定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前述任一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九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前述任一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定);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条所称的关联股东是指具备下述情形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明的
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和本章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
比例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需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
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
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针对前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