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4 17:50:46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1
2 引用......1
3 术语......1
4 职责......2
5 一般规定...... 5
6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6
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8
8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0
9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制度......11
10 信息保密......12
11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2
12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12
13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13
14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3
15 附件......14
16 附则......14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2.1 公司;
1.2.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4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1.2.5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所属企业负责人;
1.2.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1.2.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引用
2.1 下列标准、制度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本制度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
简称/术语 释义
公司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 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达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 指以下两类:(1)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
过 50%不到 100%,并且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2)公司直
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在 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所属企业 公司下属二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以及根据公
司相关文件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公司、事业部和其他非法
人业务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职责
4.1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4.1.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4.1.2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1.3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4.1.4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4.1.5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4.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4.2.1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4.2.2 未经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4.2.3 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4.2.4 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5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4.2.6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4.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4.3.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执行、资金运用、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3.2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3.3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4.4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4.4.1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4.4.2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4.4.3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4.4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4.5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4.6 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4.4.7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4.5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4.5.1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所在公司信息披露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5.2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4.5.3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4.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6.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6.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6.4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6.5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7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9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0 公司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1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 一般规定
5.1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5.3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5.4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华锡有色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