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杰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7:56:17
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旭杰科技(苏州)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旭杰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 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的法定代表人。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控股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股份。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分相关股份。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若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
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定向增发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有关主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有关主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增加注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册资本的,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增加注 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册资本的,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
不享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让。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起,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北京证 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北京证券
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则。 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代为管理。 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 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 12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制转让期限内 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行使质权。 行使质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应遵守如下敏感期的交易规定: 公司股票: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5 日内;因特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 期的,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 至公告日日终;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直至公告日日终; 5 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日内;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披露之日内;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定的其他期间。
期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2.本条第(一)项第 2、3、4 项规定
的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