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杰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4 17:56:09
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在公司未聘请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下,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与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行使权利;
(六)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
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公司将按监管要求提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
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节 面对面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对
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
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对面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关
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五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
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
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