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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20:22:14

证券代码:300322 证券简称:硕贝德 公告编号:2025-068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2025年7月9日向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25-057)。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下午2:30,会议地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13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坤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6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96,553,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530%。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85,268,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9%;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 541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85,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9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 541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85,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91%。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96,15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5842%;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2258%;弃权 1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9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884,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6.4424%;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9317%;弃权 1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626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 96,30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444%;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2258%;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2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38,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131%;反对 2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9317%;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55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 96,274,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107%;反对 2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2355%;弃权 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5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06,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5252%;反对 2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0150%;弃权 5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459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 96,304,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421%;反对 2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2298%;弃权 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2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36,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7936%;反对 2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9662%;弃权 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401%。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 96,287,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238%;反对 2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2298%;弃权 4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4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18,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6368%;反对 2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9662%;弃权 4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397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 96,265,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016%;反对 2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2355%;弃权 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97,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4472%;反对 2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0150%;弃权 6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537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 96,2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086%;反对 2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2288%;弃权 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6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04,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5065%;反对 2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9574%;弃权 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5361%。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郑素文、宋颖怡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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