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5 18:53:34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经营、财务活动的审计与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和公司直接参与投资的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公司管理的资产、经营活动及经济效益、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实现专业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公司的财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审计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送的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计统计年报;
(四)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部门按规定报送财务预算、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会计报表、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八条 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
第二十二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及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反映。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性质与违纪金额依法给予处理;对遵纪守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公司及公司直接投资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制单位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公司内部财务收支审计,财务决算同步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审计,对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一)对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评审;
(三)对重大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四)对重大合同,购销价格、大修理费用进行审计;
(五)对重要资产、负债、损益项目进行审计;
(六)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防护
性、建设性作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并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四)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提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构。
(五)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部门的领导人提出,该领导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或退职。
(一)拒不执行国家的审计法规和公司下发的审计决定的;
(二)拒绝提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发表虚假审计意见的;
(八)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共同舞弊的;
(九)不能胜任审计任务的;
(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十一)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对触犯第三十二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股份公司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