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江苏新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25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5 20:21:4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2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2月8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5年7月25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 1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 1 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者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该类别应选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尽快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 1/2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2 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对该等候选人另行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超过”、“多于”、“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