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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5 20:25:41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
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
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委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但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
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
评议,并将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和公司内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
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由董事会办公
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编制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年报
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
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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