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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7-25 21:10:09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交所”,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为“《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实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确保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及联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
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漏。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具有不确定性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证券交易所质询、公告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根据联交所的要求,年度业绩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公布初步业绩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而中期业绩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布初步业绩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在联交所披露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内容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履行的职责必须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香适用港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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