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7:26:01
公司简称:宁波精达 证券代码:60308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7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1. 公司、宁波精达:指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激励计划:指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报告签署时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宁波精达提供,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宁波精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宁波精达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宁波精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宁波精达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宁波精达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宁波精达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宁波精达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宁波精达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宁波精达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宁波精达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9、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宁波精达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时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均为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限售期于 2025 年 7 月 13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
绩考核目标如下。 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且剔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股份支付费用为 160854015.70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元,比 2021 年增长 120.92%,
低于 30%; 其 中 24 年 股 份 支 付 金 额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3313228.83 元。公司 2024 年营
率不低于 45%。 业收入为 81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