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9:34:32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
086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江
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
赣 10 破申 1 号、(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
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因 2024 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
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 2025 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
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380.83 万元,若 2025 年度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且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6、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临时停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将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4 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0.4.1 条
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
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 10 破申 1 号、(2025)赣 10 破申 1 号之
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4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1)。
为顺利推进新元科技预重整和重整(若有)工作,整体化解公司债务危机,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临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元科技概况
新元科技(股票简称:*ST 新元,股票代码:300472)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并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26,888.6371
万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546611048,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 666 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秋丽。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智能制造、系统集成、运维服务于一体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公司主要服务于汽车轮胎、橡胶制品、循环利用、新能源材料、石化、煤矿、食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企业提供智能化综合解决方案。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旨在引入具备产业协同能力的产业投资人和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人,依法协调推进和统筹保障新元科技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借助重整投资人在资金、管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财务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最终打造资产质量优良、股权结构合理、治理结构完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广大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招募须知与招募条件
(一)招募须知
1、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3、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进一步了解情况,需在提交报名材料时同步提交保密承诺函,临时管理人将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统一安排。
4、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效力延续至新元科技的重整程序,除特殊情况外,新元科技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招募重整投资人。
5、本次公开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属地政府、人民法院或监管部门等相关要求,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或特定意向投资人的参选资格。
6、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招募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且不会基于临时管理人行使相关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二)招募条件
为实现对新元科技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重整投资人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决策程序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清晰的内外部决策流程,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3、资金实力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确定,且保证合法合规。
4、行业背景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政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人的资格要求(如有),避免新增恶意或不正当的同业竞争或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机会和发展,并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实施投资而形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意向投资人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的,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1)可基于新元科技的现有资源禀赋在产业赋能方面最大化上市公司产业价值的意向投资人,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2)在信息科技、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相关产业领域具备产业配套优势、成本优势等战略优势或具备丰富产业经验,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即具有产业协同性的,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3)抚州市多年来持续深化美丽抚州建设,积极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执行有力、科学完备、现代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并已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生态文明示范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在绿色低碳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高效的成本控制体系以及对环境保护的积极贡献,或者在可再生能源开发、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方面处于行业前沿,并有益于推动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意向投资人,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4)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维系上市公司主体地位及核心重整价值,在(预)重整期间,能够为新元科技复工复产作出特殊贡献,或能够为新元科技的持续经营提供业务赋能、融资支持的意向投资人,经临时管理人确认后,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5、联合体要求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应当说明其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并须明确联合体牵头投资人。联合体中,至少牵头投资人应符合上述全部资格条件,且牵头投资人应当为意向产业投资人。牵头投资人应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临时管理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换,牵头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联合体需要调整其他投资主体成员结构的,须提前取得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未经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自行调整成员结构的,视为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6、产业投资要求
意向产业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是否有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