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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股份: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9 17:29: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43-1670
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时间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
109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汪洪志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51,306,237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7.60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议案二:《关于新增、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2.03、2.04、2.05、2.06、2.07 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 1、2.01、2.02 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议案 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825,2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900%;反对股
115,9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934%;弃权股 19,4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66%。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博律师、张馨云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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