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关于特定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18:33:36
证券代码:300602 证券简称:飞荣达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
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宁波飞驰荣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军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荣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及其配偶黄峥女士、兄弟马军先生与宁波飞驰荣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投资”)为一致行动人。上述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计划。
2、特定股东飞驰投资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为骨干员工设立的员工
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 11,958,38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0552%(以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 58,186.3431 万股为基数,下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马飞先生担任其执行董事。飞驰投资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
月内(自 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230,84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990%,本次减持主要是基于员工个人的资金需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不参与上述减持计划。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军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50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59%。
4、上述拟减持股东属于一致行动人,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 5,818,634 股;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并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即不超过 11,637,268股。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特定股东飞驰投资,以及董事、副总经理马军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直接持有公 占公司 拟减持直接 拟计划减持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司股份数量 总股本比例 持有公司股 数量占总股
(股) (%) 份数量 本的比例
(股) (%)
飞驰投资 特定股东 11,958,386 2.0552 5,230,848 0.8990
马 军 董事、副总经理 14,381,631 2.4717 500,000 0.0859
合计 26,340,017 4.5268 5,730,848 0.9849
注:1、上述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飞驰投资、马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马 飞 233,641,313 40.1540
黄 峥 42,987,729 7.3879
马 军 14,381,631 2.4717
飞驰投资 11,958,386 2.0552
合计 302,969,059 52.0688
注:上述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股份来源:
(1)飞驰投资本次拟减持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因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2)马军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因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2、减持原因:
(1)飞驰投资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为骨干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是基于员工个人的资金需求;
(2)马军先生本次减持是满足自身资金需要。
3、减持方式:
(1)飞驰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通过飞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2)马军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
上述减持股东属于一致行动人,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即不超过 5,818,634 股;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并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即不超过 11,637,268 股。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上述股东本次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5,730,84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9849%。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自 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进行。上述减持期间内,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及窗口期、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飞驰投资,董事、副总经理马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飞驰投资(原“深圳市飞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马军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马飞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飞、马军等承诺:“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截至目前,本次减持计划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不存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形。
三、相关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