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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讯自控: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2:42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的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相关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
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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