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2:42
深圳万讯自控股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简称“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进行披露。
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法律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董秘办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 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
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 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七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
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