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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6:34:13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 7月24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超募资金 15,310 万元投资建设“光通信传输系统设备之接入网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项目具体名称最终以备案名称为准),以扩充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线和丰富产品类别,扩大产能以
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障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与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40,000股,
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00 元/股,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0,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9,094,74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1,385,253.7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5月 23日出具“天健验〔2022〕3-40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通信传输系统
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2078329435000201 设备之接入网设
备项目
2025年 7月 29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78329435000201 ,截至 2025年 7月 28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监管总金
额为 15,310 万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叁佰壹拾万元整),于 2025年 12月 31日之前
存入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光通信传输系统设备之接入网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上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浩、杨家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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