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30 20:04:34
证券代码:873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5-054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及《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二)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应当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单独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