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20:19:02
证券代码:300590 证券简称:移为通信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将其中 1 名非独立董事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调
整后的董事会将由:2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
三、《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