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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20:28:41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145人,可归属数量为3,925,396股;符合归属条件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13人,可归属数量为219,947股。上述股票已完成归属登记手续,并于2025年5月14日起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综上所述,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公司总股本由291,789,935股增加至295,935,278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1,789,935元增加至295,935,278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同步修订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同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部分条款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新乡市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新乡市市场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14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14937519
75190)。 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1,78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5,935,
3
935 元。 278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6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
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 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9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10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共计 295,935,278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计 291,789,935 股。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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