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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络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20:42:04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 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四)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
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
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
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
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
前将该时点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秘,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2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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