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易购: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20:43:36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公司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五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独立性原则: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干预,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为准绳,公正、公平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论准确;
合法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所获悉的公司信息及审计底稿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正直诚信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其他审计人员若干名。审计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监察部的日常工作。公司应当严格把控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并应当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等资深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应当披露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公司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业务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精通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为审计监察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预留足够的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审计,为完善内控制度及管理流程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
(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其他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督促、跟踪公司及下属单位对风险控制缺陷及审计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时限,定期向公司管理层书面报告,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内部审计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审计事项,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做年度述职;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在审计业务规范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机制等规章文件;
(七)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的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在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业绩预计等事项进行审计时,需对重点事项予以关注。
(一)审计监察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二)审计监察部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相符;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公司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表决回避;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形,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需),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五)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六)审计监察部在业绩预计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预算决算、合同协议、工程及流程的相关文件);
(二)知情权: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权: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审查被审计监察部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五)要求承诺权:审计监察部可要求被审计对象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封存资料权: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对象和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批准,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七)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八)建议权:根据内部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相关部门/下属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九)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审计对象应当无条件接受审计部的审计,其管理层及经理人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其负责人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被审计对象应向审计监察部提供开展审计项目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审计对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报审计监察部审核确认,并应按预计的目标完成时间落实已达成的审计意见或建议;
(五)被审计对象对最终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审计负责人提出,并由审计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负责人就前述异议情况的协调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由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章 审计形式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按照但不限于以下审计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经营管理审计: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