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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6:03:32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目的
为规范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用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职责
审计委员会
4.1.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1.2 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
4.1.3 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4.1.4 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1.5 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部
4.2.1 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股份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向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4.2.2 负责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4.2.3 组织实施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合同审计、项目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调查;4.2.4 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自我评价,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4.2.5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4.2.6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4.2.7 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被审计单位
4.3.1 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配合审计部的审计工作;
4.3.2 执行审计建议,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方
案。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5.1 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组成。
5.2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根据公司现有的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及相关规定,审计部须配备不低于三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5.3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协议外聘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为内部审计提供服务,由公司承担该外聘人员的合理报酬及相关费用。
5.4 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股份公司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5.5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5.5.1 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5.5.2 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文明审计;
5.5.3 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一定的从业资格,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5.4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
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5.5.5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审计工作经验。
5.6 内部审计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6.1 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6.2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6.3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6.4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6.5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6.6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在审计过程 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内部审计范围、时间及分类
7.1 审计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7.1.1 股份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7.1.2 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它所属机构;
7.1.3 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7.2 对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重大经济问题时,经股份公司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决定,审计部可随时安排审计。
7.3 当管理人员离任、调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按照规定开展审计。
7.4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7.4.1 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7.4.2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公司所属单位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
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评价本公司重要经济岗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因辞职、免职、调离、退休等原因而离职,包括任职期间遵守财经法纪,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负债和损益及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内部往来和控制,重大决策、内部分配及其它事项的审计;
7.4.3 专项审计: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如:资产的使用情况、非生产性支出的合理性、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
7.4.4 合同审计:对公司所签订的各类重要的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7.4.5 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
7.4.6 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7.4.7 其它专项审计: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开展其它内审工作事项。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权限
8.1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8.1.1 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8.1.2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资产;
8.1.3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生产、预算、决算、报表及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8.1.4 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8.1.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8.1.6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8.1.7 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内部控制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8.1.8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8.1.9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8.1.10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8.1.11 稽核公司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8.1.12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真,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的资料,导致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时,应在审计报告附件中予以说明,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8.1.13 对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办的企业或项目所投入的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审计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8.1.14 公司委托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应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积极配合外审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9.1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9.2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9.2.1 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9.2.2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9.2.3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9.2.4 其他证据。
9.3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写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并整理归档;
9.4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9.4.1 被审计单位名称;
9.4.2 审计项目名称;
9.4.3 实施审计时间;
9.4.4 审计过程记录;
9.4.5 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4.6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9.4.7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9.5 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
9.5.1 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9.5.2 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9.5.3 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记录情况;
9.5.4 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9.5.5 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9.5.6 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9.5.7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9.6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
9.6.1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9.6.2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 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9.6.3 其它有关的审计资料。
审计工作程序
10.1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
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部署和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结合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10.2 审计立项
10.2.1 审计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即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包括公
司下属的各子公司,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各项经营活动或项目、系统等。审计对象的选择一般由以下四种方式决定:
(1)股份公司通过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系统地分析风险来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表,经批准后逐项实施;
(2)审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结构和特点统筹安排审计计划,每年选取部分业务或子公司进行审计,原则上以 3 年为周期实现轮审,必要时可以增加审计频次;
(3)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外专项审计任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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