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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31 17:39:27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 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 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 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 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声 明......1
目 录......3
释义......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情况的核查......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15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7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41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43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4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47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4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的核查......49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50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 51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核查意见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
北京屹华元初山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福海、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广东博智兴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博智兴宇六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屹华山汇 指 北京屹华元初山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狮龙投资 指 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狮龙、上市公司、公司 指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屹华山汇拟协议受让法狮龙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 17,512,34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3.9286%);
周福海拟协议受让法狮龙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 6,735,519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3572%);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博智兴宇拟协议受让法狮龙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 7,543,781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6%)。
同时,屹华山汇接受周福海、博智兴宇持有的 6,735,519 股、
7,543,781 股股份(合计 14,279,3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 11.357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屹华山汇、周福海、博智兴宇分别与法狮龙投资签署的《关于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屹华山汇、周福海、博智兴宇拟分别协议受让法狮龙投资持有
本次股份转让 指 的上市公司 17,512,349 股、6,735,519 股、7,543,781 股股份(合
计 31,791,64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5.2858%)
一致行动人协议 指 周福海、博智兴宇与屹华山汇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周福海、博智兴宇与屹华山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周福海、博智兴宇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
表决权委托 指 份(合计 14,279,3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1.3572%)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屹华山汇行使
屹华投资 指 屹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博智兴宇 指 广东博智兴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博智兴宇六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分为十四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声明和附表。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1、北京屹华元初山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华山汇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DW8WT134
企业名称 北京屹华元初山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 1 号、3 号 2 幢 2 层 203-9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屹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出资额 39,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4 年 8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8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
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版权
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标代理;财政资金项
经营范围 目预算绩效评价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卫星遥感
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周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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