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特气: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8:13:28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披露。若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核心技术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全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
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
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
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内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和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等)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相关证券交易所,按其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指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相关信息,下同)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
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人。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人应在知悉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报告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