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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31 18:27: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微”、“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0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60,104,6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0.0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9,895,3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95%。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归属登记,总股本由200,000,000 股增加至 200,281,088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00,281,08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92,666,9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46.2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7,614,156 股,占公司总股
本 53.7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 名,为杭州广立微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勇军和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杭州广立微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郑勇军先生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杭州广立微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广立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广立共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减持公告: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郑勇军关于股份减持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
4、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减持公告: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杭州广立微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郑勇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关于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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