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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49:4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四、结论意见...... 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5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惠州市大亚湾
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6,742,28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98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7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627,17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8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11,369,45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01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627,17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029%。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公司董事长唐建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唐建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47,647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605,358 股。
唐建兴先生获得当选。
1.02 选举唐浩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34,742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592,453 股。
唐浩文先生获得当选。
1.03 选举萧妙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61,648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619,359 股。
萧妙文先生获得当选。
1.04 选举邹宗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57,959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615,670 股。
邹宗信先生获得当选。
1.05 选举张鲁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59,423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617,134 股。

张鲁刚先生获得当选。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王文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82,057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639,768 股。
王文利先生获得当选。
2.02 选举汤新联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57,55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615,261 股。
汤新联女士生获得当选。
2.03 选举郑馥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409,360,612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为 2,618,323 股。
郑馥丽女士获得当选。
3. 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683,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3%;反对 598,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4%;弃权 87,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41,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762%;反对 598,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61%;弃权 87,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7%。
4.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171,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6%;反对 3,089,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0%;弃权 108,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29,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829%;反对 3,089,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677%;弃权 108,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4%。
4.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165,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12%;反对 3,094,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2%;弃权 109,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23,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662%;反对 3,094,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757%;弃权 109,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80%。
4.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156,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9%;反对 3,093,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1%;弃权 119,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14,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609%;反对 3,093,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49%;弃权 119,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41%。
4.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637,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626,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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